| 证监会周日晚间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五、八条。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意见中提到了大宗交易,消息突然,笔者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一下简单的解读。就上证所的规定来说,大宗交易面向的多是机构投资者,交易时间在每日收盘后的15点至15点30分,当日的大宗交易不计入指数,对当日股价没有影响。
从这一方面来看,完全是处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对于不计成本的减持也不会造成大盘和股价的大幅波动。放眼未来09年的解禁高峰,笔者认为这条意见的作用强于印花税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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